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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廖炳南、朱小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廖炳南,朱小碧,梁艳,朱海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7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鸿福路与元美东路交汇处鑫城大厦105-110号铺及二楼。负责人张胜春,行长。委托代理人易丽,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薛岩,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原告员工。被告廖炳南,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被告朱小碧,女,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被告梁艳,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朱海茂,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诉被告廖炳南、朱小碧、梁艳、朱海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已还清所有贷款本息,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炳南、朱小碧、梁艳、朱海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廖炳南、朱小碧、梁艳、朱海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吉宁代理审判员  邱桂珍代理审判员  陈丽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伟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