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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介形、郑西妹等与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介形,郑西妹,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杨介形。原告:郑西妹。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宏辉。谢思思,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承磊。委托代理人:姜杨凯,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代表人:徐根富。委托代理人;瞿建云。周娇娇,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介形、郑西妹与被告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介形、郑西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介形、郑西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96元,减半收取39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948元,由杨介形、郑西妹负担。审 判 长  黄兆针人民陪审员  许明恩人民陪审员  曾文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俏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