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李道奎与衡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奎,衡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李道奎,男,汉族。被执行人衡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道奎与被执行人衡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了(2015)安民二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道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案件受理费用595元,执行费350元,合计3094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衡进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审判员 王维审判员 王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