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刑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翠翠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44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局逮捕。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郑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招商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392257302180074。李某某办卡后即使用该卡进行消费,2014年8月23日最后一次还款。此后,被告人开始拖欠账款,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催收,被告人不予归还。截止同年12月,被告人在招商银行恶意透支本金共计53845.85元,逾期不予归还,经招商银行多次催收,李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拒不还款。2014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向招商银行还款1063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归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用卡使用记录及银行催收记录、账单明细、还款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逾期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发卡银行的全部欠款,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已缴纳罚金3000元,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 钰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