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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XX桥与劳立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桥,劳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249-3号申请执行人XX桥。被执行人:劳立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181号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劳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劳立明配偶李漫(公民身份号码:××)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劳立明配偶��漫名下的银行存款8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洋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