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XX桥与劳立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桥,劳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249-3号申请执行人XX桥。被执行人:劳立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181号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劳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劳立明配偶李漫(公民身份号码:××)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劳立明配偶��漫名下的银行存款8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洋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