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878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8年9月19日生,个体。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兹定于2015年9月14日9时开庭审理该案,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