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靳书山与宋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书山,宋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靳书山,男,1974年7月22日生,满族,个体,住九台市。被告宋长江,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书山诉被告宋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书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书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