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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邹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邹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邹某某银行存款35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立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