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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757号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19号8幢1号。法定代表人姜同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华,该公司职员。被告金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晶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濮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