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沈宝平与陆宝丰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宝平,陆宝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644号申请执行人沈宝平。被执行人陆宝丰。申请执行人沈宝平与被执行人陆宝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安曲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宝平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陆宝丰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陆宝丰银行存款865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陆宝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宝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陆宝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宝平同意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