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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沈宝平与陆宝丰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宝平,陆宝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644号申请执行人沈宝平。被执行人陆宝丰。申请执行人沈宝平与被执行人陆宝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安曲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宝平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陆宝丰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陆宝丰银行存款865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陆宝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宝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陆宝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宝平同意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