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林海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谷丽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林海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谷丽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150号原告高碑店市林海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利民,董事长。住所地高碑店市幸福南路33号。委托代理人吴兴华,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林海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谷丽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林海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