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文其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文其,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文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庄少勤。委托代理人朱宏。委托代理人徐先飞。上诉人吴文其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行初字第1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吴文其于2014年12月26日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上海市申江北外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上海北外滩国际客运中心北侧地块:提篮街道405街坊一丘;东起新建路西至旅顺路,南起东大名路,北至东大名路占地面积大约8.05公顷,申江对上述地块实施进行土地前期开发,现要求获取贵局对上述地域批复同意列入2002年和2003年期间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政府信息(即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的申请。市规土局于同年12月29日收悉后,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延期答复通知书》,告知经该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延期至2015年2月9日前予以答复。2015年1月23日,市规土局作出沪规土资信公(2014)第1269号《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吴文其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在2015年2月3日前补正所需要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并提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与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不是同一概念。吴文其于同月30日补正申请其要求获取的是“提篮街道405街坊一丘,占地面积约8.05公顷,‘申江’简称对上述地域实施进行土地前期开发,贵局对上述地域同意列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的政府信息”。市规土局收到后经审查于2015年2月6日作出沪规土资信公(2014)第126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吴文其其申请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向吴文其提供了沪房地资综(2006)B0001号《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吴文其收悉后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市规土局所作沪规土资信公(2014)第126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原审认为,市规土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市规土局受理吴文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延期答复和补正程序后,针对吴文其补正后的申请,审查认为吴文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遂在法定期限内向吴文其作出答复,并将沪房地资综(2006)B0001号《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提供给吴文其。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市规土局按照吴文其的申请公开了沪房地资综(2006)B0001号《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信息,吴文其关于核发该审核意见书时存在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情形的诉讼主张系针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行政行为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围。吴文其要求确认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的诉请,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于2015年5月21日判决驳回吴文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交)由吴文其负担。判决后,吴文其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吴文其上诉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公开了沪房地资综(2006)B0001号《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但被上诉人在作出该审核意见书时存在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形。原审判决错误,上诉人请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求。被上诉人市规土局辩称,被上诉人作出的系争告知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法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政行为,执法程序合法。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本案所涉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被上诉人经核查后,向上诉人公开了其所申请的信息,并无不当。上诉人对本案所涉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所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院对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吴文其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吴文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文忠审判员 丁晓华审判员 沈莉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审判长 张文忠审判员 沈莉萍审判员 丁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