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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7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白天鹅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磁灶镇洋宅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白天鹅家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磁灶镇洋宅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738号原告晋江市白天鹅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金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圣纲,江西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磁灶镇洋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晋江市。负责人李道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白天鹅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磁灶镇洋宅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