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与许振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许振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8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住所地涉县涉城镇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晨晖,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英,该行信贷管理部员工。被告许振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诉被告许振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铁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