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铁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云香申请执行张永利、杨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铁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郑云香.被执行人张永利.被执行人杨帆。郑云香申请执行张永利、杨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西铁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云香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338.7元,次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利、杨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永利、杨帆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我院于2014年9月14日依法将执行款发还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平审 判 员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