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李俊、蔡清明、X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李俊,蔡清明,X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树果职务:行长。住所地:封丘县振兴路500号。组织机构代码:17339296-2。委托代理人:鲁德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高级专员。被告:李俊,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乡董堤村。被告:蔡清明,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乡董堤村。被告:XXX,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乡董堤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诉被告李俊、蔡清明、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丁天祥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 玉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