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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8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青木线路板(珠海)有限公司与蒋有平,叶卫峰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木线路板(珠海)有限公司,叶卫峰,蒋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80-6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木线路板(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何宗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艳,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卫峰,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有平,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再审申请人青木线路板(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卫峰、蒋有平劳动合同纠纷二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34、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青木公司申请再审称:加班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青木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青木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关于青木公司是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青木公司实行六天工作制,即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八小时,其中每天七小时是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每天一小时是按照延长工作时间即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周六工作八小时,其中五小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其余三小时按延长工作时间即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该计算方式使得劳动者每周原本应领取的56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减少为52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此二审判决认定青木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无不当。关于青木公司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虽然叶卫峰、蒋有平在一审阶段将诉请赔偿金改为经济补偿金,但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均为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均为双方当事人如何解除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故劳动者变更诉请并未超过仲裁阶段诉请的范围,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青木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青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木线路板(珠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 弘审 判 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