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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于某某,女,1978年1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6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新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