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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库尔单、努尔旦_木哈义、何正英、王新军、古丽娅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库尔单,努尔旦·木哈义,何正英,王新军,古丽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吉市北京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福生。被执行人库尔单,女,1962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努尔旦·木哈义,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正英,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新军,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古丽娅,女,1971年1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库尔单、努尔旦·木哈义、何正英、王新军、古丽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公证处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昌证字第737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205036.13元,尚有205036.13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库尔单、努尔旦·木哈义、何正英、王新军、古丽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4)昌证字第737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党天江审判员  李冠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