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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梁桂根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56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桂根,男,1973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桂根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桂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6日至同年2月29日,被告人梁桂根先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山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中山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4张,后以取现、刷卡消费等方式恶意透支金额共计人民币356057.66元,并改变联系方式逃匿,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梁桂根向建行中山分行申办信用卡,后在中山市西区、南朗镇等处以消费、取现方式透支人民币22971元。2.2012年1月9日、2月6日,被告人梁桂根先后向广发行中山分行申办信用卡2张,后在中山市西区、南朗镇等处以消费、取现方式透支人民币61877.13元。3.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梁桂根向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办信用卡,后在中山市东凤镇和南朗镇等处以消费方式透支人民币271209.53元。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梁桂根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交警中队办理交通违法业务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桂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建行中山分行人员邱某某的陈述及该行出具的报案报告、被害单位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人员黄某甲的陈述及该行出具的报案申请、被害单位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人员黄某乙的陈述及该行出具的报案申请、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分局交警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涉案信用卡的开户申请资料及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中山市公安局南朗分局榄边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证人冼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桂根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桂根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恶意透支,数额巨大,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梁桂根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桂根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梁桂根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桂根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梁桂根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22971元、退赔被害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61877.13元、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271209.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郤海英人民陪审员  袁耀明人民陪审员  杨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