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屈某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86号原告邓某某,男,193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轻骑微车研究所所长,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代封某某,重庆轻骑微车研究所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重庆轻骑微车研究所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屈某,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顾某某,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杨某,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某,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屈某、陈某、顾某某健康权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知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