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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煌峻玩具厂、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煌峻玩具厂,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185号原告: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纲,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锋,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芳,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煌峻玩具厂。经营者:林锐煌,男,汉族,1982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竟煌,男,汉族,1984年1月8日出生。系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煌峻玩具厂员工。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中心商业街门面H101、201、301、401号。法定代表人:郑知求。委托代理人:范妍亮,女,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系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煌峻玩具厂、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煌峻玩具厂、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煌峻玩具厂、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