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小勇与林晓丽、九龙坡区房屋征收中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勇,林晓丽,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征收中心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049号原告林小勇,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林晓丽,女,汉族,1971年8月1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4单元8楼,组织机构代码58425807-1。法定代表人文富,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志刚,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勇诉被告林晓丽、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征收中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小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小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勇撤回对诉被告林晓丽、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征收中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小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项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