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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636号原告杨某某,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某某,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