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636号原告杨某某,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某某,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