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小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贵物业服务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成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小字第955号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之所第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秀清,女,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颂工街8号1-3-1,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马成贵。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立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