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晓光与蓬莱市大柳行镇炉头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蓬执字第45号本院在执行刘晓光与蓬莱市大柳行镇炉头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晓光申请将被执行人蓬莱市大柳行镇炉头村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蓬莱市大柳行镇炉头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蓬莱市大柳行镇炉头村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