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玲娟与XX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玲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07-1号申请人赵玲娟。被申请人XX。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XX驾驶的冀A×××××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万元)。现因被申请人XX提供反担保,并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XX驾驶的冀A×××××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XX驾驶的冀A×××××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