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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兴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鑫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被告)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兴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沈阳鑫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478号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兴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兴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义,系辽宁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鑫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雪梅,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被告):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宇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雪梅,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兴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鑫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被告)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兴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鑫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兴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鑫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兴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鑫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兴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651.5元,减半收取2825.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鑫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费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