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福中与山东天和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中,山东天和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713号原告:刘福中,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山东天和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北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72498635-4。法定代表人:戚来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祎,山东汉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宏辉,山东汉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中与被告山东天和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福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福中负担。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玉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