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6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徐海侠、庞万珍、李玉玉、李晓雪与李海珍、李士珍、孟令宇、孟令娟、孟令杰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侠,庞万珍,李晓雪,李玉玉,李海珍,李世珍,孟令娟,孟令杰,孟令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450号原告徐海侠,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庞万珍,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李晓雪,女,汉族,学生,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李玉玉,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海珍,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世珍(李士珍),女,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孟令娟,女,年龄、民族不详,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孟令杰,女,年龄、民族不详,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孟令宇,男,汉族,业务员,现住河北省石家庄鹿泉市。原告徐海侠、庞万珍、李玉玉、李晓雪与被告李海珍、李士珍、孟令宇、孟令娟、孟令杰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按原告出具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原告徐海侠、庞万珍、李晓雪、李玉玉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因收件人徐海侠、庞万珍、李晓雪、李玉玉不知去向被退回。2015年6月11日,本院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原告徐海侠、庞万珍、李晓雪、李玉玉和被告李海珍、李世珍、孟令娟、孟令宇、孟令杰公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徐海侠、庞万珍、李晓雪、李玉玉和被告李海珍、李世珍、孟令娟、孟令宇、孟令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78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徐海侠、庞万珍、李晓雪、李玉玉负担。审 判 长 李鸿翔审 判 员 娜 仁人民陪审员 王雅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