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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74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欢,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山塘镇金亭村委会。申请执行人:钟瑞娟,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山塘镇金亭村委会。申请执行人:温泳仪,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山塘镇金亭村委会。申请执行人:温泳历,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山塘镇金亭村委会。被执行人:端州区金利澳西餐厅,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六路。经营者:杨锦全,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爱欢、钟瑞娟、温泳仪、温泳历与被执行人端州区金利澳西餐厅(经营者:杨锦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端州区金利澳西餐厅(经营者:杨锦全)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爱欢、钟瑞娟、温泳仪、温泳历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刘爱欢、钟瑞娟、温泳仪、温泳历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端州区金利澳西餐厅及其经营者杨锦全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