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于德江与崔玉明、张家口金东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江,崔玉明,张家口金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432号原告于德江。委托代理人郭镇良,张家口市华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玉明。被告张家口金东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张家口西山产业集聚区207国道天信彩钢院内。法定代表人张莉,总经理。原告于德江诉被告崔玉明、张家口金东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德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镇良,被告张家口金东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玉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德江诉称,2012年至2014年我带工人在被告厂区给被告做喷沙工作,共喷沙470.98吨,每吨150工费,合计60053元。所欠费用全部都是农民工的工资。我向此项工作的业务厂长崔玉明(张家口金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一,业务厂长)索要欠款多次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崔玉明给付原告喷工费60053元。被告张家口金东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崔玉明不是金东机械的股东,我和崔玉明、安占玉是合作生产,由于经营不善,于2015年2月份散伙,散伙后我们就债务约定分担,欠原告的债务由崔玉明负责偿还,跟我公司没有关系。被告崔玉明辩称,关于于德江诉讼欠款一事,我本人原是张家口金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东之一,这几年经济形势和经营不善造成亏损,为此我于2015年3月提出撤出。经商议,公司的债务由三位股东平均承担,确认于德江的债务由本人负责偿还。根据我的实际情况已和原告做了还债说明。我每年外出打工的收入作为还款的资金。我保证每年春节前结算还欠款,因我有18家需要还的欠款,还款能力有限,望能谅解。时间上会长一些,但一定会还清欠款,这是我本人的承诺。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7日至2014年间,原告向崔玉明承揽了张莉、崔玉明、安占玉三人合伙生产的热处理炉的喷沙工程。交工后,截至2015年3月11日,被告崔玉明尚欠原告喷沙费60053元未给付。张莉、崔玉明、安占玉三人散伙后,欠原告的债务由崔玉明负责偿还。诉讼中,原告主张仅要求被告崔玉明承担给付义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崔玉明给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崔玉明认可欠原告的喷沙费并自愿给付,原告要求其给付该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被告张家口金东机械有限公司还款的主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玉明给付原告于德江喷沙费6005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01元,由被告崔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霍 军审判员 刘秀莲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