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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国良与石家庄利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良,石家庄利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王国良。被告石家庄利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栗康街16号。法定代表人赵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良诉被告石家庄利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良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国良负担。代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