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爱丽与陈凌伟、陈锡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丽,陈凌伟,陈锡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172号原告:陈爱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葛晋,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凌伟(曾用名:陈长年)。被告:陈锡崇。原告陈爱丽与被告陈凌伟、陈锡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陈凌伟归还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利息59095.66元;2、被告陈锡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爱丽的委托代理人陈葛晋、被告陈凌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锡崇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被告陈凌伟因生意周转需要,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0元,约定按每月10000元付息,每半年付息一次。被告陈锡崇作为履行该债务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被告陈凌伟陆续归还借款1000000元,尚欠本金400000元及利息59095.66元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凌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爱丽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利息59095.66元。二、被告陈锡崇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0元,减半收取4545元,由被告陈凌伟、陈锡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