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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鹤山砖瓦厂申请执行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鹤山砖瓦厂,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鹤山砖瓦厂,住所地,黑河市嫩江县鹤山旭光。法定代表人谭庆宝,厂长。委托代理人吴英伟,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73-1号院内1栋。法定代表人孔庆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鹤山砖瓦厂申请执行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垦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没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28日,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鹤山砖瓦厂来我院申请执行。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法院实行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办法(试行)》第15条第(7)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鹤山砖瓦厂申请执行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恩良审判员  潘秀丽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立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