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蒋振明与高新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明,高新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629号原告蒋振明,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恒玉(特别授权),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新军,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振明与被告高新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振明负担。审 判 长 孟 敏审 判 员 牛艳辉人民陪审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永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