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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蒋振明与高新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明,高新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629号原告蒋振明,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恒玉(特别授权),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新军,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振明与被告高新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振明负担。审 判 长  孟 敏审 判 员  牛艳辉人民陪审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永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