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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大芳与梁友国、台州三诚变压器铁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大芳,梁友国,台州三诚变压器铁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145号申请执行人高大芳,女,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梁友国。被执行人:台州三诚变压器铁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三友集团内)。法定代表人:梁友国,董事长。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46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