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大芳与梁友国、台州三诚变压器铁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大芳,梁友国,台州三诚变压器铁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145号申请执行人高大芳,女,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梁友国。被执行人:台州三诚变压器铁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三友集团内)。法定代表人:梁友国,董事长。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46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