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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高奇江与沈婵芬、钱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奇江,沈婵芬,钱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285号原告:高奇江。被告:沈婵芬。被告:钱国华。原告高奇江诉被告沈婵芬、钱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5年9月14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奇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高奇江负担。审判员  滕忠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传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