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富总来灯饰配件厂与姚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196号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富总来灯饰配件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投资人:李舜表。被执行人:姚华,女,1995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系江门蓬江区亮美佳照明厂的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富总来灯饰配件厂申请执行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荷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11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相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