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3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凌国贤、徐连根与徐连根、李国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国贤,徐连根,李国良,蒙丽英,高水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545号原告凌国贤。被告徐连根。被告李国良。被告蒙丽英。被告高水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国贤诉被告徐连根、李国良、蒙丽英、高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债务已清偿,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凌国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凌国贤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理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