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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与徐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徐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574号原告: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琼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建成。被告:徐毅。原告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徐毅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742929.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毅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专业从事皮革生产的公司,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赊购皮革。经结算,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742929.61元,被告在销售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并约定如发生纠纷引起诉讼,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后,被告未支付货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42929.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从2015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徐毅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策人民陪审员  周献贤人民陪审员  李百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