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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明池与梁景江、万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638号原告:徐明池。委托代理人:吴梦娅,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景江。被告:万菊燕。原告徐明池与被告梁景江、万菊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其中30万元自201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剩余20万元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明池委托代理人吴梦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景江、万菊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梁景江于2010年7月1日、2010年7月16日分别向原告徐明池借款人民币300000元、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被告梁景江与被告万菊燕于1989年3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借款之后,被告并未归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景江、万菊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明池借款人民币5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被告梁景江、万菊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