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高某某出生日期1988年11月21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2年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2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5月30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5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强制措施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377号指控事实2014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的家中容留张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一次;2015年5月6日下午2点左右,在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松山子石场的山顶处,被告人高某某在其鲁XXX8**号中华牌轿车中容留高某甲、高某乙(均另案处理)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二次三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文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有前科劣迹,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潇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陆明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351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