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851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恩金,句容市天王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卞英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恩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双方领取结婚证,××××年××月生女儿李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育。被告黄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双方生一女取名李某乙。原、被告婚后一度时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甲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以及原告方的相关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一度时期夫妻感情尚好,现双方已结婚多年,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的矛盾存在。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多从家庭及子女的利益考虑,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现原告诉称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无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卞英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韵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