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某雄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雄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雄,男。因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5)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雄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雄与李某(已判决)、犯罪嫌疑人汪某涛(另案处理)驾驶“xx182”船,李某为船长,王某雄、汪某涛为船员,从香港装运CD、VCD影碟32万张,藏匿于船舱密封格内,准备偷运回xx港口。途经深圳市xxx海域时被查获。经深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批音像制品为非法出版物。经深圳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91496元。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事实,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书证:涉嫌走私案件移送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船舶登记表、香港入境事务处入境登记表、出海船民证、刑事判决书等;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雄、李某、汪某涛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核定偷逃税额表、出版物鉴定书;4、勘验、检查笔录:海上检查船舶记录表、海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雄认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雄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事实均属实,本案事实有如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经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查获经过。证实:深圳市公安局边防分局于2000年3月21日在xxx海域现场查获“xx182”船,船上有光碟32万张。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本案扣押了“xx182”船一艘、CD、VCD32万张。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18日,xx县公安局港口派出所在办理户籍证件过程中,发现王某雄系网上在逃人员,将其抓获。4、被告人的户籍资料。5、深圳市公安局边防分局情况说明。证实:涉案光碟已移交深圳市扫黄打非办销毁处理,“xx182”船已沉没腐烂。6、船舶登记表。证实:“xx182”船的船籍为xx山,航线为xx港口至香港,船主为黄某雄,李某、汪某涛为船员,王某雄为轮机长。7、香港入境事务处入境登记表。证实:“xx182”船于2000年3月21日入境香港,船上有船长李某、船员王某雄、汪某涛。8、出海船民证、李某、王某雄、汪某涛三人的船员证,经王某雄、李某辨认。9、深圳市xx专家服务中心关于光盘资料的报告。证实:每张CD光盘的重量为15.6克,每张VCD光盘的重量为16.8克。10、侦查机关关于光碟重量的说明。证实:按照每张15.6克计,涉案光盘的重量为4992千克。1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认定李某、王某雄等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额591496元。12、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雄于2000年9月6日驾船走私VCD光碟入境被抓获,偷逃应缴税额393715元,2001年2月2日被判处犯走私普通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13、同案犯李某证实:案发当天早上,其作为“xx182”船的船长,跟船员王某雄、汪某涛一起从xx港口起锚,12时左右到达香港码头,13时装完货返回,20时许被查获。船上装了320箱VCD光碟,共32万张,无合法来源。其受雇于香港人“华叔”。14、证人汪某涛证实:当天7时许,其船从xx港口出发,到香港湾仔码头装了320箱光碟,返回xx时在xxx被抓获。船上还有李某、王某雄,这些光碟装在船舱的暗格内,没有合法手续。15、被告人王某雄供述:李某雇请其跟他去走船,一次给四、五百块钱。2000年3月21日早上,李某叫上其和汪某涛,驾驶“xx182”船从xxxx码头开到香港xxxxx码头,中午左右到达,码头上放着320箱光碟,有一个人在旁边,李某先上岸和那个人联系,然后叫上其和汪某涛一起将光碟搬到船舱内的密封箱内,大约晚上开始返航,开到一半被公安边防抓了。走船就是从香港拉货到大陆。其以前被判刑,知道这是走私。16、鉴定意见(1)核定偷逃税额表。证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本案涉嫌偷逃税额591496元人民币。(2)出版物鉴定书(附清单)。证实:深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的63种出版物,该出版物没有任何有效来源证明,也无任何合法进口手续,也未能提供任何在中国大陆境内发行销售及其他法定证据,全部为非法出版物。17、勘验、检查笔录(1)海上检查船舶记录表。(2)海图。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雄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 鉴 波审 判 员 姜 君 伟代理审判员 赵 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彦丹(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