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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银存诉被告赵文成、王明江、白银华都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存,赵文成,王明江,白银市华都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311号原告刘银存。委托代理人李崇毓,系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成。被告王明江。被告白银市华都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立和,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存诉被告赵文成、王明江、白银市华都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银存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银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晶晶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