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仁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仁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王某甲,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新华,南通市通州区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一五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