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XX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浙XX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635号原告: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尚。委托代理人:吴明丰。被告:浙XX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合计5785元,由原告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