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世俊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287号原告:马世俊。委托代理人:白骞,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68号。负责人:侯成伦,总经理。原告马世俊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行和解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世俊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海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