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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荣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天津市东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51号。法定代表人顾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靖昆,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懿珈,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荣华。原告天津市东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东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东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荣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东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岩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晓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